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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善後處理 ( 107年08月28日)
第 7 條
施工中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複測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認有改善或拆除必要者,應通知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