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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1 條
為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特依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其輻射劑量之精神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