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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二 章 輻射安全防護 ( 91年01月30日)
第 12 條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