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二 章 輻射安全防護 ( 91年01月30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

前項之檢查或偵測,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