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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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二 章 輻射安全防護
( 91年01月30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
前項之檢查或偵測,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