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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二 章 輻射安全防護 ( 91年01月30日)
第 28 條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法管制目的,得就有關輻射防護事項要求設施經營者、雇主或輻射防護服務業者定期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之項目、內容及提出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