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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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三 章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之管理
( 91年01月30日)
第 33 條
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