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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40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八條或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