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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46 條
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