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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47 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為三十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