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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五 章 附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51 條
本法規定由主管機關辦理之各項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前項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之項目及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