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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二 章 輻射安全防護 ( 91年01月30日)
第 6 條
為確保放射性物質運送之安全,主管機關應訂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包件、交運、運送、貯存作業及核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