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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 87年03月25日)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放射性併合毒害性,指人體由於接觸、攝取或吸入放射性物質而引起之輻射傷害及化學毒性傷害,所共同造成之生理症狀及其續發性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