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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 87年03月25日)
第 9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確保核子設施經營者能維持足供履行核子損害賠償責任限額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必要時得隨時進行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發現有不足履行責任限額時,得限期命核子設施經營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