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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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 三 章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 91年12月25日)
第 19 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所稱重要安全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