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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 三 章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 91年12月25日)
第 20 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報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