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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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 三 章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 91年12月25日)
第 24 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其經營者應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