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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 三 章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 91年12月25日)
第 30 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應接收全國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本法施行前,前條第一項接受委託處理或貯存之放射性廢棄物,其最終處置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