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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 三 章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 91年12月25日)
第 31 條
本章規定,於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之放射性廢棄物,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不適用之。

前項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與其管理辦法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