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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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1年12月25日)
第 35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