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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1年12月25日)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