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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1年12月25日)
第 45 條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

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

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