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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 112年12月26日)
第 4 條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一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並依表列名額配置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各級輻射防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