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96年07月26日)
第 12 條
評定機構於停止經營之三個月前,應通知主管機關。停止經營前,並應將人員劑量紀錄及紀錄更正之各項文件,送交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