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96年07月26日)
第 15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認可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至認可期限屆滿。期滿三個月前,應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