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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96年07月26日)
第 6 條
申請評定機構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發給認可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申請前項證書之換發,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原認可資料中有變更部分之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