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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96年07月26日)
第 8 條
評定機構實驗室之報告簽署人、品質負責人與所用劑量計及評定方法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