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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二 章 興建及運轉管制 ( 92年01月15日)
第 13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