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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二 章 興建及運轉管制 ( 92年01月15日)
第 15 條
為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

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