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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二 章 興建及運轉管制 ( 92年01月15日)
第 16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所使用之核能級產品,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採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之產品。

前項檢證條件、技術及機構認可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