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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二 章 興建及運轉管制 ( 92年01月15日)
第 20 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熱功率於一定限量以下者,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前項一定限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