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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認可 ( 100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本辦法核發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