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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6月2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