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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認可 ( 100年06月28日)
第 7 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之各項業務認可:
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