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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認可 ( 100年06月28日)
第 9 條
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
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負責人身分證或護照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或輻射安全證書影本及在職證明。
四、輻射防護計畫。
五、作業程序。
六、偵測儀器之型錄、校正合格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