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年06月27日)
第 12 條
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檢討監測區內各種狀況,並於必要時採取適當輻射防護措施、安全規定及調整監測區之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