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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年06月27日)
第 17 條
下列輻射工作場所,設施經營者應於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
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三、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