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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年06月27日)
第 18 條
設施經營者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下列因子評估:
一、氣象資料。
二、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
三、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
四、土地利用。
五、排放口位置。
六、海流狀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