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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年06月27日)
第 21 條
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年報。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摘要。
二、監測目的、項目、方法及樣站地點(應以地圖標示)。
三、監測結果及檢討分析。
四、民眾劑量。
五、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之執行情形。
六、預警制度之執行情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