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年06月27日)
第 4 條
設施經營者對於輻射工作場所內,為規範輻射作業、管制人員和物品進出,及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之地區,應劃定為管制區。

管制區外,輻射狀況需經常處於監督下之地區,應將其劃定為監測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