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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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年06月27日)
第 5 條
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
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