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97年02月22日)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建造許可者,應於預定建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及輻射性質。
三、生產方法、生產計畫及銷售計畫。
四、品質保證計畫。
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輻射防護計畫及安全作業程序。
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