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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 97年11月12日)
第 5 條
申請換發下列證照者,應繳納之各項費額,如附表三:
一、改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使用場所、核種數量或活度。
三、變更放射性物質生產及其設施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四、變更銷售許可證之持有項目。

前項申請如係放射性物質活度減少者,免繳納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