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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4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