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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9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辭任者 ,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