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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20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