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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22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 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許可:
一、履歷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