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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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7年12月22日)
第 56 條
依本辦法申請或換發各項許可、許可證或申請登記備查,申請人應檢附審查之文件或填具之資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公告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