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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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8年12月06日)
第 18 條
放射性廢棄物輸出以最終處置為目的者,低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萬元;高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四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