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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8年12月06日)
第 19 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十萬元。
三、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四百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一千公斤者,運送計畫審查費及運送檢查費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