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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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8年12月06日)
第 20 條
放射性物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許可之收費,於同一申請案件涉及多項許可者,依其中收費最高項目之基準計收。